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口腔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通知书
(2021)辽0112民初13001号
你方起诉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口腔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郑天冰
书记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