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宋小彬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241号 原告:宋小彬,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彤,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第三人: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1层4**101室-CZB099(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宋小彬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宋小彬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宋小彬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