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241号
原告:宋小彬,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彤,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第三人: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1层4**101室-CZB099(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宋小彬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宋小彬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宋小彬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