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 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15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同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其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故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系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其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故此,无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若一审诉讼期间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审查。故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认定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违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裁定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15245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壤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