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9民初1221号 原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市崇礼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河北省***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32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规划股副股长。 原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市崇礼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城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