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岛宇瑞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宇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LJ0Q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757410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宇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1531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京QU××**号、京QG××**号、京P0××**号汽车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多次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1531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