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7789号
申请人:***,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安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6960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沃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恩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