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8381号

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54076B。

法定代表人:黄广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火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皖荣,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本情况参见起诉状)。

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列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上列各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星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