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322民催3号
申请人: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172670。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林,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要求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2000051/21827880,出票日期2016年9月14日,到期日2017年3月13日,票面金额50000元,收款人合肥币须商务礼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出票人五河县和盛祥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票据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200元,由申请人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彩先
审 判 员 邓 武
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於丹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