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31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贵执字第005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更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意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俐琴
审 判 员 王红梅
代理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