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487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南留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