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保52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金顺货运部,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苏恒现代物流园配送中心二楼。
被保全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南留大街中段。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金顺货运部与被保全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