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特44号
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南留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东升,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南留大街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孙晓华、高萍,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依法撤销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裁决书主文第1项,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劳动,等试用期结束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则订立书面合同。申请人同意暂不订立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为员工办理社保,2020年9月1日当事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申请人在巨额亏损达千万元的情形下,2021年3月召开全员大会讨论薪酬调整方案,由固定工资调整为计件工资。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单方辞职,并提起本案仲裁。被申请人在没有提前30日通知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其仲裁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但仲裁裁决却违反法律规定支持被申请人请求,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三及第五项事由申请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存在第四十九条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违反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的规定,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8342.88元违反特别规定,被申请人单方辞职属于根本违约,不享有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二、本案存在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被申请人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需要证明2020年9月1日当事人补签的劳动合同存在上述法定事由。原裁决以“被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前田公司,违反该规定。原裁决证明责任分配错误,严重违反《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证明责任分配程序违法。三、本案存在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被申请人隐瞒试用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的基本事实,被申请人隐瞒试用期不签订合同原因的证据。
***称,一、申请人应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应承担时效经过的不利后果。二、泰安市岱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三、被答辩人存在单方通知无故降低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应当支付答辩人经济补偿。四、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0日泰安市岱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仲裁裁决,裁决:1.自本裁决书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份工资差额520.62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342.88元,支付经济补偿3697.09元,共计12560.59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以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仲裁裁决、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和本案案情,本案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张立胜
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倩煜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特44号
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南留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东升,该公司董事长,住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南留大街中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孙晓华、高萍,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依法撤销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裁决书主文第1项,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劳动,等试用期结束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则订立书面合同。申请人同意暂不订立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为员工办理社保,2020年9月1日当事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缴纳手续。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申请人在巨额亏损达千万元的情形下,2021年3月召开全员大会讨论薪酬调整方案,由固定工资调整为计件工资。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单方辞职,并提起本案仲裁。被申请人在没有提前30日通知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其仲裁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但仲裁裁决却违反法律规定支持被申请人请求,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三及第五项事由申请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存在第四十九条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违反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的规定,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8342.88元违反特别规定,被申请人单方辞职属于根本违约,不享有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二、本案存在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被申请人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需要证明2020年9月1日当事人补签的劳动合同存在上述法定事由。原裁决以“被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前田公司,违反该规定。原裁决证明责任分配错误,严重违反《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条,证明责任分配程序违法。三、本案存在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被申请人隐瞒试用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的基本事实,被申请人隐瞒试用期不签订合同原因的证据。
***称,一、申请人应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应承担时效经过的不利后果。二、泰安市岱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三、被答辩人存在单方通知无故降低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应当支付答辩人经济补偿。四、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0日泰安市岱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岱劳人仲案字【2021】第185号仲裁裁决,裁决:1.自本裁决书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份工资差额520.62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342.88元,支付经济补偿3697.09元,共计12560.59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以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仲裁裁决、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和本案案情,本案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前田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张立胜
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倩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