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910号之一
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陵区同乐巷24号嘉裕小区3幢1-3号。
法定代表人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君,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1号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蔡贤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四维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海涛
人民陪审员 曹 婷
人民陪审员 舒丽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