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48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
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2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66878895。
法定代表人:付浪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1号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22416.
法定代表人:蔡贤俊,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2)陕0922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800元。2022年9月29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据此作出(2022)陕0922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8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