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483号之一
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汉江大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2MA70MWXT4E。
经营人:赵光柱。
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方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737195221。
法定代表人:刘金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1号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22416.
法定代表人:蔡贤俊,公司经理
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据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的申请,作出(2022)陕0922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000元。2022年9月29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主动撤回对被申请人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与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保全,本院据此作出(2022)陕092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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