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483号
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汉江大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2MA70MWXT4E。
经营人:赵光柱。
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方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737195221。
法定代表人:刘金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1号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22416.
法定代表人:蔡贤俊,公司经理
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000元。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000元。
保全费3952元,暂由申请人石泉县远达汽配经销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