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482号
申请人:***,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
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2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66878895。
法定代表人:付浪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1号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22416.
法定代表人:蔡贤俊,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8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8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2800元。
保全费1084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牟道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