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3931号
原告:天津信息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五号B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靳岳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行工业园区锦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静,该公司新区域事业部销售总监。
被告: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教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001、1102、1103、1104、1105(入驻天津清联网络孵化器有限公司)第8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信息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教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信息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