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5595号之五
王声勇与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园林公司)、傅汝川、傅壮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皖0207民初55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萧山园林公司、傅汝川、傅壮德银行存款19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萧山园林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理由为该案生效判决已认定萧山园林公司对王声勇主张的货款不承担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皖0207民初5595号案件已经判决,且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王声勇对萧山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该生效判决驳回,故对萧山园林公司的保全也应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卞慧慧 人民陪审员  吴安华 人民陪审员  关大水
书 记 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