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佳城市政环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13民初3081号之二 原告:烟台市佳城市政环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荣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烟台市佳城市政环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月30日向烟台市佳城市政环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烟台市佳城市政环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市佳城市政环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161元,减半收取计125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81元由原告烟台市佳城市政环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