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甲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匡某,重庆乙某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1民初1039号
原告:重庆甲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乙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匡某。
被告:匡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杭州丙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甲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匡某、重庆乙某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丙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甲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甲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甲某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甲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8.6元,减半收取计1414.3元,由重庆甲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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