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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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414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280号平安金融中心1幢。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瑞晶国际大厦2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号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州蓝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0元、利息59073元、罚息862953元、复利4078.15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此后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2.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目前无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主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5月18日,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一份。
2.主债务本金:13000000元。
3.借款期限: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
4.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6.09%。
5.逾期利率标准:原贷款利率的150%。
6.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分期还本。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11月30日各归还本金250000元,于2022年5月18日归还本金800000元,于2022年5月19日还清剩余本金11700000元。
7.还款情况:至2022年4月20日的应还本金和期内利息已付清,此后无还款。
8.欠款情况:截止至2023年2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12500000元、期内利息59073元、罚息862953元、复利4078.15元。
二、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
2.主债务:原告与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3.担保范围:包括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保证责任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其他: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
三、抵押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一份。
2.主债务:原告与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间发生的债务。
3.债权本金最高额:2970000元。
4.担保范围:包括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5.抵押物: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房产。
6.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12月7日,双方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相应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就案涉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0元、期内利息59073元、罚息862953元、复利4078.15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此后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未还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最高额2970000元及相应的利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57元,减半收取5117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蓝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