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执指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田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1362735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994977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波管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接收立案申请后以本案涉及关联案件执行为由,于2023年2月27日报请本院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过以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根据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对于本案指定该院集中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历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