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6802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9949775C,住所地***凯旋路137号二楼-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妙法,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俞妙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