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02民初4573号
原告:杭州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888号133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街道下车路10号2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杭州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打款凭证、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5000元。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7日,原告打款200000元给被告,附言祥生地产投标保证金。之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125000元,尚余75000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陈述该款系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打款凭证为据,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全部归还,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玖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