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25民初531号
原告:象山茂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泗洲头镇何婆岭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AEQ6P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街道下车路10号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99497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象山茂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绿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诉前登记。2024年1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4年2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茂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茂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绿风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6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5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上半年,案外人浙江海知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知湾公司)将宁波十里春风项目市政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绿风公司施工。同年9月20日,绿风公司又将上涉工程中的绿化工程承包给茂绿公司施工,双方签署了《苗木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实为苗木景观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的合同包干总价为33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项下工作内容中项目小区内所有乔木、球类苗木种植完成(经绿风公司、业主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天内向茂绿公司支付苗款50万元,小苗完成一半(经茂绿公司、业主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付茂绿公司苗款40万元,绿化部分的工作全部完成(经茂绿公司、业主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再付茂绿公司苗款60万元,项目整体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养护满一年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90%,剩余10%养护期届满后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茂绿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完成施工后经海知湾公司验收合格,于2020年12月24日经象山县园林绿化中心备案。2021年6月25日,因绿风公司未支付相应工程款,茂绿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浙0225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判决绿风公司付至80%的工程款。现工程已完工近3年,早已超过业主单位要求的养护期,绿风公司理应支付剩余20%的工程款66万元,但该款项经茂绿公司多次催讨,绿风公司均无理拒绝支付,故茂绿公司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绿风公司书面辩称,双方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约定了两年养护期,留工程款20%待养护维保逐年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2021年6月15日茂绿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诉绿风公司及项目业主海知湾公司。庭审中,项目业主也提出2021年8月2日其与茂绿公司对现场苗木进行了清点,已清点部分应完成工程量为2469棵苗木,实际完成率约73%,完成的工程量中死亡苗木306棵,死亡率20.44%,施工及过程中养护严重有问题,并直接导致业主对绿风公司施工的项目验收未通过并要求绿风公司整改,至今不向绿风公司出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书。茂绿公司以2020年12月24日象山县园林绿化中心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为由主张其施工的苗木已验收通过,虽绿风公司也提出并佐证多次收到业主方对死苗移除及补种的函件,并同时抄送并致函茂绿公司,且茂绿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对函件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现茂绿公司又再次主张养护期20%的工程款,但又没有履行养护维保义务。2021年7月9日业主方出具工作函,主张扣款移除死乔费用4185元;2021年9月26日业主方出具工作函,主张绿化施工与业主施工图纸不符,也未进行苗木杀虫等日常养护,主张扣款31080元,并扣相应违约金。2022年6月业主方出具关于扣除委托第三方的费用、违约金及限期上报结算资料的函,主张死亡更换及养护等费用产生752794.44元,另扣违约金30%,即共计扣978632.77元;2022年7月18日业主方出具扣款通知函,就苗木存在的诸多问题主张扣工程款561668.78元。综上,从现场实际情况及业主主张和佐证依据,茂绿公司事实上未履行维保养护义务,且实际施工的工程也存在诸多问题,并相应导致业主向绿风公司主张扣罚,业主迟迟不出验收合格证明,以及不予工程结算,造成绿风公司直接巨大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茂绿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海知湾公司(合同中为甲方)与绿风公司(合同中为乙方)签订有《宁波十里春风项目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宁波十里春风项目市政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绿风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市政路面面积约为9370.24平方米,园林景观面积约为29296.63平方米;工期为243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合同价款为19356185.86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7757968.68元,增值税额为1598217.18元;乙方完成施工产值达到相应单项工程(市政工程或硬景或软景)合同价款的30%,且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的款项累计达到该单项工程已完成施工产值的70%。乙方完成施工产值达到相应单项工程(市政工程或硬景或软景)合同价款的60%,且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的款项累计达到该单项工程已完成施工产值的70%。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报告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的款项累计达到乙方已完成施工产值的80%。甲乙双方对竣工结算价款予以确认,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9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累计达到竣工结算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含苗木保养期)期满、办理完保修终结手续,且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日内,甲方将扣除质保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后的质保金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等内容。
2020年5月6日,绿风公司与***、***签订《绿风生态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一份,将其承包上涉工程转包给***、***施工。合同落款部分“甲方”处盖有“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印章。
2020年9月20日,***以绿风公司的名义(合同中为甲方)与茂绿公司(合同中为乙方)签订《苗木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宁波十里春风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绿化部分内容,乙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甲方图纸要求完成苗木供应、运输、种植、杉木支撑、绿化垃圾清运、竣工验收及两年养护(含死苗更换)等所有工作;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宁波十里春风项目绿化施工图纸内所有绿化和变更的苗木品种及规格,微地造坡管理、石块垃圾清理等工作内容(绿化土修整机械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管理),合同内完成的工作内容最终以象山当地绿化部门验收规范要求为准。乙方需保证苗木100%成活率,养护期以业主时间为准。乙方所用机械、工具、材料均由其自备;按照业主、施工图及变更要求完成合同项下的内容,质量验收必须符合象山当地绿化部门验收规范要求,并保证甲方承揽的工程顺利通过验收,若乙方确需甲方给予协调,甲方将积极配合沟通协调相关工作;整体苗木必须长势健康,乔木、灌球类无杀小苗、不偏冠、形态丰满,小苗以种植完成不漏土为原则,草坪品质优良(以图纸要求及清单要求为准),以上苗木品相均需经验收合格确认为准;双方约定合同包干总价为33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项下工作内容中项目小区内所有乔木、球类苗木种植完成(经甲方、业主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天内向乙方支付苗款50万元,小苗完成一半(经甲方、业主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付乙方苗款40万元,绿化部分的工作全部完成(经甲方、业主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再付乙方苗款60万元,项目整体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养护满一年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90%,剩余10%养护期届满后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以上苗款领付前,乙方除需按甲方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手续外,还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地苗木发票;工期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5日,并且在2020年10月23日前基本完成全区乔木种植,2020年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区绿化工程,2020年11月5日前具备验收条件(该时间节点不可突破,必须完成)等内容。合同落款部分“甲方”处盖有“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印章。合同签订后,茂绿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完成施工后经海知湾公司验收合格,于2020年12月24日经象山县园林绿化中心备案。
2021年2月9日,绿风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一份,委托海知湾公司向茂绿公司付款200万元。同日,茂绿公司向绿风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函〉确认书》一份,承诺:收到绿风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函》后……茂绿公司与绿风公司自此就宁波十里春风项目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苗木款项已全部结清,另本项目涉及茂绿公司的养护工作的费用为60万元,该费用在茂绿公司履行完本项目养护工作后再行结算,如有任何遗留或漏算的结算凭据,茂绿公司均将不再予以结算、无权主张,今后若再产生经济纠纷与绿风公司及项目人员***无关。但海知湾公司未向茂绿公司支付上涉款项。
2021年6月25日,茂绿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绿风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案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浙0225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判决绿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茂绿公司工程款1998040元,并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并驳回了茂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2021年7月9日开始,海知湾公司多次发函绿风公司称苗木数量与现场实际种植数量不符、死苗情况严重,要求绿风公司对现场苗木进行清点,并对死苗进行移除、补种。绿风公司将此情况告知茂绿公司,但茂绿公司以绿风公司、海知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予以拒绝。
本院认为,案涉《苗木购销合同》约定:项目整体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苗款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养护满一年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90%,剩余10%养护期届满后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茂绿公司的所施工的内容已于2020年12月24日经象山县园林绿化中心竣工验收备案,养护一年期亦早已届满,故绿风公司应向茂绿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尚应支付10%工程款即33万元(330万元×10%),剩余10%因不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对茂绿公司提出的逾期利息损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绿风公司抗辩茂绿公司未履行养护义务产生损失,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可另行厘直。
综上所述,茂绿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绿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象山茂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33万元,并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象山茂绿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4元,由原告象山茂绿园林有限公司承担4166元、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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