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焱宸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安煦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4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焱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B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口安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67号黄金海景大酒店13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路41号7幢二层2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岳阳市建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高家巷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三箭和平嘉园2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村308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焱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安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建宏石材有限公司、济南华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26309.82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