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8739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8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842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工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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