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终8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842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工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