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958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800349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842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