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55号
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8426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09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翟艳伟
人民陪审员魏月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