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8911号
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54842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路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6513369X2。
法定代表人:俞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6元,由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