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百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2465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百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纪庄村严家。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
申请人镇江百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百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镇江百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壮蓓
书记员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