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489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96592973,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中,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中绍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