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10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朗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