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烟台市裕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财保51号 申请人:烟台市裕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7号阳光壹佰C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娟,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D-2003室。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裕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裕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裕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朗建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的账户1172********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裕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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