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27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太平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74181706L。
法定代表人:徐西平,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云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Q5BNE4D。
法定代表人:许伟华,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铁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元武
书 记 员 焦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