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3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执行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太平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74181706L。
法定代表人:徐西平,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荣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