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6973号

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太平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74181706L。

法定代表人:徐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予以冻结,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雪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