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2038号之三
原告: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太平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74181706L。
法定代表人:徐西平,董事长。
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园(口镇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4395067L。
法定代表人:赵连英,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西部永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9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洪羽,经理。
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北京西部永达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北京西部永达商贸中心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谭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言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