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西部永达商贸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2038号
原告: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太平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西部永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92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王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谭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言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