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玉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玉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玉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白云路64号综合办公楼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6294946H。
法定代表人:黄太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男,生于1981年6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上诉人重庆市玉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玉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其签订的《宝鸡恒丰时代商业广场项目钢筋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陕西省岐山县,故陕西省岐山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艳
审判员*宏
审判员马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景涛
书记员冶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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