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财保12号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73191.11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73191.1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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