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66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6652号
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0元,由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