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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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1445号
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7号大院1号自编之首层南部、4、8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16875。
法定代表人:陈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中电科***8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705576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6522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49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2元,减半收取计4866元,由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