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知民初3号
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7号大院1号自编之首层南部、4、8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16875。
法定代表人:陈侦。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居委会***大道1号***中心4楼4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841786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腾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8元,由原告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