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0348号
原告: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县后社****。
法定代表人: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道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玲,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县龙湖中学,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兴
龙路南。
法定代表人:蔡汉云。
原告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龙湖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厦门宇盾
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靖雯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