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0245号
原告: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县后社****。
法定代表人: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楼**v>
法定代表人:吴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星***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瑞珏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