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龙腾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5278号
原告: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县后社1033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女,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龙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L幢、I幢A段。
法定代表人:苏建政。
原告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龙腾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宇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世耀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