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

原告***与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盖丙文、***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2民初447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水利。
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盖丙文。
被告***。
原告***与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盖丙文、***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