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

***与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22民初52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弟弟),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住所地:建平县黑水镇东台村。
法定代表人:***,场长。
被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有建平县黑水机械化林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悦